新加坡华文教育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新加坡华文教育学会”

英文名称为:The Society of Chinese Education Singapore.(以下简称为“本会”)

第二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为:

  1. 弘扬华族传统与文化;
  2. 促进华文教学与研究;
  3. 加强华文教研团体或机构之间的交流:
  4. 主办座谈会、研讨会、讲座、展览会及其他与会员福利有关的活动;
  5. 推动一切可提升本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条 通讯处

由理事会决议的通讯地址,并得到社团注册处的批准。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

  1. 下列人士,只要热心于弘扬华族传统与文化,促进华文教学与研究,加强华文教研团体或机构之间的交流,皆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 我国教育部属下学校现任或以前担任过校长、副校长、部门主任、科主任;
    2. 高级教育师(SEO1)或以上级别的教育官员,或与华文教育有关,且得到理事会认可者。
  2. 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第五条 入会手续

申请入会者,须有本会会员2名以上介绍,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方能成为会员。

第六条 义务

本会会员有缴付会费、遵守会章及服从决议案等义务。

第七条 权利

  1. 本会会员在常年大会享有投票权;
  2. 本会会员在常年大会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修改会章的权利;
  3. 本会会员享有一切由本会提供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会员大会

本会以常年会员大会为最高机关,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理事会

  1. 由会员大会选出20名会员组成理事会。
  2. 理事会的组织如下:
    1. 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
    2. 秘书一名,副秘书一名;
    3. 财政一名,副财政一名;
    4. 文教、交际、福利各部门设主任及副主任各一名。

第十条 产业信托及基金保管委员会

由理事会提名并经会员大会通过的五名会员,组成产业信托及基金保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其他委员会

由理事会决议,可在特别情况下予以成立,其职权与期限由理事会设定。

第十二条 查账

  1. 由会员大会选出二名会员为查账员,任期两年,不得连任。
  2. 查账员负责查核本会每年账目,并须向会员大会报告。此外,于任期内如受会长指示,得查核当年任何时期的本会账目,并向理事会报告。
  3. 查账员也需查核保险箱内保存的文件,并在年报里签署证实。

第四章 职权

第十三条 常年会员大会

常年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机构,其职权如下:

  1. 选举理事会、产业信托及基金保管委员会、查账员;
  2. 核准财政报告及会务活动报告;
  3. 核准购买或出售本会任何产业;
  4. 议决任何与本会宗旨、会员利益有关的事务;
  5. 如有必要,可根据会章第九章修改会章。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职务如下:

  1. 执行常年会员大会议决案;
  2. 策划及监督本会一切会务;
  3. 策划筹募及支配本会经费;
  4. 批准每月动用不超过5千元的经常费;
  5. 处理一切与会章有关的事务。

第十五条 各部职权

  1. 会长及副会长
    会长为常年会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当然主席,并对外代表本会。会长不在期间,由其指定的副会长代理其职权。副会长也协助会长推行会务。
  2. 秘书及副秘书
    秘书负责推动一切会务活动,收发及保管本会一切来往文件及本会印章。副秘书协助秘书执行职务。
  3. 财政及副财长
    负责处理本会一切账目,于每次理事会会议时,提出每月账目报告;常年会员大会时,向大会提呈经过本会查账查核、签署的常年账目报告。本会财政年度规定由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以便能及时向常年会员大会报告。副财政协助财政执行职务。
  4. 文教组组长及副组长
    负责安排文教讲座或其他文教活动。文教组副组长协助组长执行职务。
  5. 交际组组长及副组长
    负责本会内外交际活动。交际组副组长协助组长执行职务。
  6. 福利组组长及副组长
    负责处理本会会员一切福利事务;必要时,与其他教师团体共同组织联合机构,以解决教师福利问题。福利组副组长协助组长执行职务。

第十六条 产业信托及基金保管委员会

  1. 产业信托及基金保管委员会遵循常年大会指示,负责保管本会产业及基金;
  2. 任何信托委员均可随时辞职。倘任何委员生病、神经失常或长期离开本国或离开本国长达一年者,当辞职论。任何委员行为不检而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者,本会得召开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取消其职位。
  3. 本会可根据会章第10条规定,另选他人填补信托委员的空缺。有关取消任何信托委员职位及另选他人填补其空缺的提议书,须于有关大会召开前至少两个星期通过电邮,俾众周知。大会议决后,须将议决案呈报社团注册官批准
  4. 倘信托委员人数减少到不足五名时,得依照本会会章第十条填补空缺。
  5. 本会如欲购买、出售、典押、出租或废弃任何产业,或贷款,须经常年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批准。
  6. 本会地契存放新加坡工商保安公司或银行(Certis/Cisco)保险箱,保险箱的钥匙由现任会长保管;如需开启保险箱,会长须取得五位信托人中的一位的签名后,方可打开保险箱。

第十七条 任期

  1. 理事任期为两年,期满可连选连任;财政和副财政之外只能一任。
  2. 产业信托及基金保管委员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会议

第十八条 常年会员大会

  1. 本会常年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于每年九月份召开,开会前两个星期,由秘书发函通知所有会员。如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要求,秘书得通知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常年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以会员四分之一出席为法定人数。
  2. 常年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召开时,如不足法定人数,则须延迟半小时开会。如在规定开会时间半小时后,出席的人数,则视为已达法定人数。唯此会议无权修改本会会章任何条文。
  3. 在常年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举行时,会员必须亲自出席投票,不接受会员的投票委托书。
  4. 在常年会员大会将讨论的事项,也可在特别会员大会上讨论。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开会前一个星期,由秘书发函召集。二分之一理事出席为法定人数。在特殊情况下,会长得召开特别理事会议。开会前一星期,由秘书发函通知所有理事。

第六章 基金

第二十条 入会基金

会员入会时,应缴入会基金,银额将由理事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 特别捐

必要时,理事会得决定进行特别捐,执行前须由会员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款

  1. 本会会款分作定期存款(基金)及来往户头(经常费)两种户头存放在银行。全部基金存入新加坡银行定期存款户头,由产业及基金信托委员会保管。
  2. 如欲动用,须经常年会员大会批准。每次动用基金,须提出动用的理由,并交由常年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议决。
  3. 基金支付时,支票须由会长、财政,和产业及基金信托委员会成员中的任何一位联合签署,方能生效。
  4. 经常费存入新加坡银行的来往户头(经常费),由财政保管。从银行支用经常费时,须经会长及财政联合签署,方能生效。

第七章 禁例

第二十三条 禁例

  1. 任何违法活动,或者与本会宗旨相抵触的活动,皆不得在本会会所内进行。
  2. 本会会款不得用以交付任何会员被法庭判决之罚款。
  3. 本会不得试图限制工商业或物价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干扰职工会法令所规定的任何职工会活动。
  4. 本会不得利用本会名义或本会职员、理事会或会员名义开设彩票,无论彩票是否仅限于会员购买,一律在禁止之列。
  5. 本会不得参与政治活动,也不得将会款及会所充作政治用途。

第八章 解散

第二十四条 解散  

  1. 本会如欲解散,必须召开会员大会决定,并须获得全体会员最少五分之三亲自出席会员大会表示赞成解散。
  2. 本会经过上述手续宣布解散后,必须清还本会一切合法债务,如尚有余款,得将之捐给教育机构或慈善机构作为教育之用。
  3. 本会必须在解散日期七天内,将解散决定通知社团注册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附则

  1. 本会会章如有未尽善之处,将在常年会员大会修正。
  2. 修改后的会章,经常年会员大会通过后,必须呈交社团注册官批准方为有效。
  3. 通过正式委任程序下当选的理事会所提出的任何提案,如是以会务正确方针发展为前提,任何法律行为、程序、判决及决议在下列情况下仍旧生效:
    1. 理事会委员从缺;
    2. 理事会某个委员的任命手续尚未办妥,或是某个委员的资格被取消。
  4. 凡会章里未清楚列明之处,理事会或产业及基金信托委员会将以本会和会员的利益为考量,有权采取适当的行动或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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